(2015)诸执字第5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璩治国与诸城市福旺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璩治国,诸城市福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570-1号申请执行人璩治国。被执行人诸城市福旺食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诸朱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诸城市福旺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诸城市福旺食品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诸城市福旺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诸城市福旺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885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执行员 徐江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