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执异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阮爱民与宜昌市猇亭区蔡家畈社区居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爱民,宜昌市猇亭区蔡家畈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异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阮爱民。被执行人宜昌市猇亭区蔡家畈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勇,居委会主任。阮爱民与宜昌市猇亭区蔡家畈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蔡家畈居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执行。现因申请人阮爱民以被执行人蔡家畈居委会为特殊主体,涉嫌本地政府干扰法院执行为由申请提级指定执行,且该案已超过6个月未执结。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判决的阮爱民与宜昌市猇亭区蔡家畈社区居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4)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229号]由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行。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石涛审 判 员 杨 楠代理审判员 侯焱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郦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