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开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曹欠娃诉被告李银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欠娃,李银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开民初字第144号原告曹欠娃,女,汉族,1950年11月9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李银超,男,汉族,1971年5月26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原告曹欠娃诉被告李银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欠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欠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96元,减半收取为2898元,由原告曹欠娃承担。代审判员 陈 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贵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