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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欧贤琼诉柴洪明、黄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贤琼,柴洪明,黄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897号原告欧贤琼,女,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被告柴洪明,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黄文,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贤琼诉被告柴洪明、黄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欧贤琼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贤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3元,由原告欧贤琼承担。审判员  吴雅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蒲云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