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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长生与高耀武、孙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生,高耀武,孙少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256号原告王长生,男,生于1983年4月13日,汉族,大专文化。被告高耀武,男。被告孙少芬,女,系高耀武妻子。原告王长生诉被告高耀武、孙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王长生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该地并无此人,且原告无法提供被告高耀武、孙少芬的具体地址和下落。本院认为,原告王长生不能提供被告高耀武、孙少芬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长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牛西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