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新乡市荣泰电器有限公司与新乡市红旗区友谊涂料厂、河南亚通建筑节能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荣泰电器有限公司,新乡市红旗区友谊涂料厂,河南亚通建筑节能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二初字第18号原告(反诉被告)新乡市荣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创业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宽,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燕新,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新乡市红旗区友谊涂料厂,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向阳路与牧野路十字东300米路北。经营者朱鸿杰。委托代理人张银良,该单位厂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河南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亚通建筑节能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金谷时代广场A座7楼706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房本启,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河南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荣泰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泰公司)诉被告新乡市红旗区友谊涂料厂(以下简称友谊涂料厂)、河南亚通建筑节能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友谊涂料厂、亚通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反诉。2015年4月2日,荣泰公司、友谊涂料厂、亚通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荣泰公司和反诉原告友谊涂料厂、亚通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新乡市荣泰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新乡市红旗区友谊涂料厂、河南亚通建筑节能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新乡市荣泰电器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65元,减半收取782.5元,由新乡市红旗区友谊涂料厂、河南亚通建筑节能装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林 铎审 判 员 李艳利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谢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