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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民二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包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民二初字第157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11日,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包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11月29日,甘肃省岷县人,居民,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张某某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25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