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刑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朱科研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科研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四刑终字第33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科研,男,1978年11月19日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四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朱科研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2015)西刑公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科研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讯问上诉人朱科研,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7月至10月,被告人朱科研谎称家中有土地被征,准备在被征土地上盖大棚为由,以假的房屋产权证作抵押,两次向被害人沈淑仿以借钱的方式骗取钱财83000元,钱款被其挥霍。2014年6月23日被抓获归案。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朱科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朱科研当庭认罪、悔罪,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之规定,以被告人朱科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3000元。上诉人朱科研上诉称,原审量刑过重。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朱科研犯有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属实。本院认为,上诉人朱科研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已充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犯罪情节,量刑适当。上诉人朱科研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滢审 判 员 张家外代理审判员 于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