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油执保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浩雯申请执行江油市群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油市恒顺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浩雯,江油市群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油市恒顺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第111号申请执行人浩雯,女,生于1976年6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江油市群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北大街昌明西路20号;法定代表人任智慧,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油市恒顺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马路湾中通路;法定代表人:党洪江,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浩雯诉被执行人江油市群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油市恒顺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江油民保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浩雯与2015年4月2日向我院提交执行保全申请,我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封被执行人江油市群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或江油市恒顺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