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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高志勇委托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勇,山西吕梁经济管理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离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高志勇。被执行人山西吕梁经济管理学校。法定代表人薛向明,校长。住所地:离石区马茂庄路4号申请执行人高志勇与被执行人山西吕梁经济管理学校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离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离民二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志勇于2015年3月1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5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山西吕梁经济管理学校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吕梁经济管理学校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山西吕梁经济管理学校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高志勇购房款50000万元及利息8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2元、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山西吕梁经济管理学校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吕梁经济管理学校银行存款58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2元、执行费6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巧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闫永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