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刑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雨刑二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2014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雨检诉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雷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以来,被告人陈某在本市雨花台区油坊新村***号经营成人用品店。为追求高额利润,被告人陈某在明知个人向其推销的“伟哥二代”、“海狗王”、“蚁力神”等产品,资质不全、来源不明、可能是假药的情况下,仍购入并在店内进行销售。2014年11月17日南京市雨花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陈某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现场查获各类疑似假药若干。其中“伟哥二代”9盒共9粒、“海狗王”4盒共40粒、“金功夫”共18粒、“蚁力神”4瓶共40粒、“老中医补肾丸”5瓶共50粒、“增粗延时100”9瓶共90粒、“野生黑蚂蚁”10盒共100粒、“虫草养肾王”12盒共120粒、“增粗延时王”12盒共96粒、“黄金男人”5盒共50粒、“金典伟哥”4瓶共40粒、“USA-REDVIAGRA”6瓶共60粒、“极品伟哥999”3盒共18粒、“CHI-CHIPPOWER”共21粒、“藏牛宝”3瓶共24粒。经抽样检验,上述15种产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或“他达那非”处方药成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上述产品均应按假药论处。另查明,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陈某在其店内被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南京市雨花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及物品清单、物品移交通知书、说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南京市雨花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查非法添加“西地那非”、“他达那非”类成份保健品(药品)的告知书》及告知图片等书证、物证,南京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15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禁止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三、扣押在案的假药,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郑朝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刘梦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