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42号原告石某某,住德惠市。被告丛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邮寄费7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殿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荣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