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4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航与李志琴、李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航,李志琴,李惠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民初字第4020号原告李航,男,197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公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刘增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琴,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李惠金,女,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原告李航与被告李志琴、李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增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志琴、李惠金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李航与被告李志琴系朋友关系。被告李志琴于2014年1月12日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由被告李志琴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12日至2014年4月12日止。若被告未按期还款,则被告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借款金额日千分之三支付逾期款,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及差旅费。借款到期后,被告李志琴未按期还款。因被告李志琴与被告李惠金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惠金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义务。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李志琴、李惠金偿还本金2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从2014年4月13日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因此诉讼产生的差旅费500元、律师费4000元;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志琴、李惠金未应诉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志琴与被告李惠金系夫妻关系。被告李志琴于2014年1月12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由被告李志琴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12日至2014年4月12日止。借款到期后,被告李志琴未按期还款。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违约金,从2014年4月13日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因此诉讼产生的差旅费500元、律师费4000元;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借条及本院的庭审笔录为据。本院认为,原告李航与被告李志琴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李志琴出具的借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对借款利息未作约定,应视为无息借款。原告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在原告起诉后,仍不偿还借款,则被告应当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4年9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虽然被告李志琴是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但是借款发生在被告李志琴、李惠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志琴、李惠金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系被告李志琴的个人债务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该债务应当认定为被告李志琴、李惠金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志琴、李惠金应共同偿还。被告李志琴、李惠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可以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志琴、李惠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航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9月23日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二、驳回原告李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元,由被告李志琴、李惠金负担450,原告李航负担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祥魁审 判 员 陈天鹏人民陪审员 黄黎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许 秋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应当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得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