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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民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薛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薛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557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新荣,洋县磨子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薛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方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 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