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厚刚与东港市椅圈镇于家村村民委员会、戴运涛渔业承包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厚刚,东港市椅圈镇于家村村民委员会,戴运涛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691号原告李厚刚。委托代理人宫润杰,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港市椅圈镇于家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晓东,该村委会主任。被告戴运涛(曾用名代云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厚刚与被告东港市椅圈镇于家村村民委员会、戴运涛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厚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其承担,余款本院退付原告。审 判 长 姜厚革人民陪审员 庞乐乐人民陪审员 毕笑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原 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