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民四(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卞伟国与上海正烨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伟国,上海正烨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闸民四(民)初字第75号原告卞伟国。委托代理人裘兆炯,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克峰,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正烨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秒英。委托代理人黄敏荪。被告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观錩。委托代理人吴海卫。原告卞伟国诉被告上海正烨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烨公司)、被告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速递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伟国的委托代理人裘兆炯、被告正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敏荪、被告邮政速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海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卞伟国诉称,原告于2007年7月1日入职正烨公司,后被派遣至邮政速递公司工作。2014年10月14日,邮政速递公司以原告于2014年9月27日在办公室赌博,严重违反《员工手册》之规定为由,将原告退回正烨公司,正烨公司随即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认为,其在邮政速递公司工作的近7年内,工作任劳任怨、尽心尽力,服从领导安排,遵纪守规从未有不良记录。原告当天和同事打牌仅为了决定由谁支付饭钱,虽有不妥,但并非是赌博,不构成严重违纪,而邮政速递公司未查清事实,草率认定原告的行为属赌博,显与事实不符。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被告正烨公司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957.22元;同时判决被告邮政速递公司对被告正烨公司支付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正烨公司辩称,原告的行为违反了被告邮政速递公司的规章制度,故被邮政速递公司退回其处,其公司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属过失性辞退,故其公司不需要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同意仲裁裁决。被告邮政速递公司辩称,同意被告正烨公司的意见并补充,2014年9月27日11时许,原告在邮政速递公司的营业部与同事商议改善伙食,并决定通过赌博产生餐费,该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另,由于原告等人的赌博照片被上传至百度邮政吧及百度上海邮政吧,故在全国行业内对其公司的企业形象造成影响。其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通过并告知员工,故应属合法有效,其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对原告作退回处理依法有据。另,原告参加其公司的工会,其公司亦将对原告的处理决定告知工会,其公司处理该事件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本市户籍从业人员。2007年7月1日,原告入职正烨公司并被派遣至邮政速递公司工作,后加入邮政速递公司工会。原告与正烨公司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双方于2012年12月10日签订了末份合同,约定:期限为2012年12月10日至2016年6月30日;原告的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原告如严重违反正烨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员工守则或有不诚实的行为,或触犯了用工单位警告以上条例而被用工单位退回的,正烨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确认已知道正烨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员工守则的内容等。同日,原告签署了承诺书,承诺遵守正烨公司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2014年9月27日上午11时许,原告和同事蔡某某、陆某、姚某某在邮政速递公司的共和新路营业部打牌,大家商议以打牌输赢的金钱决定谁买单。嗣后,当日打牌照片被注册用户名为cvbhjbbnm上传至百度个人网页,同时该用户在网上发布“各位看看邮政速递物流为什么会搞成这样”的贴文。邮政速递公司对上述事件进行了调查,并经内部讨论决定将原告退回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同年10月13日,邮政速递公司将讨论决定告知公司工会。次日,邮政速递公司作出沪速递物流(2014)278号关于给予蔡某某等三人违纪退回劳务公司的决定,该决定载明:……经公司2014年10月10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征得同级工会同意,蔡某某等三人参与了赌博,同时作为赌博事件的策划者,决定给予蔡某某、卞伟国、陆某违纪退回劳务公司的处理。邮政速递公司向正烨公司发函告知将原告退回正烨公司一事,并附邮政速递公司的处分呈报表及处理决定。2014年10月14日,正烨公司告知原告因严重违反用工单位邮政速递公司的规章制度而被退回,正烨公司决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于当月16日办理移交手续。同日,正烨公司向原告邮寄送达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告予以拒收。另查明,邮政速递公司员工手册第二十条明确载明: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十一)在企业内赌博的;……原告领取了邮政速递公司发放的员工手册,并参加了邮政速递公司就员工手册解读等事项召开的职工大会。再查明,2014年10月23日,原告向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0元。该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闸劳人仲(2014)办字第1315号裁决,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邮政速递公司陈述,其公司与正烨公司签订的派遣协议约定的将劳动者退回正烨公司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故其公司建议正烨公司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其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原告在单位期间均作为工作时间。以上事实,有闸劳人仲(2014)办字第1315号裁决书、原告与正烨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邮政速递公司的沪速递物流(2014)278号关于给予蔡某某等三人违纪退回劳务公司的决定、正烨公司致原告的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网页界面截屏资料、原告书写的事件经过、邮政速递公司处分呈报表、邮政速递公司致正烨公司的关于将卞伟国退回的告知函、邮政速递公司的员工手册(部分)及员工手册发放清单、共和新路营业部全体职工大会签到表、正烨公司的规章制度、姚某某书写的情况经过、邮政速递公司找4位打牌者谈话的录音资料及整理的录音记录等证据以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派遣员工被用人单位正烨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邮政速递公司工作,应当依法遵守邮政速递公司的规章制度。原告明知邮政速递公司的规章制度禁止员工在企业内赌博,仍与同事在营业部打牌,并商议以打牌输赢的金钱支付餐费,邮政速递公司认定原告等行为为赌博行为并无不当。结合本案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为,网上出现的“各位看看邮政速递物流为什么会搞成这样”的贴文以及原告等在工作场所打牌照片,不仅对邮政速递公司在社会上的企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而且对邮政速递公司在行业内的队伍形象亦造成重大影响,邮政速递公司决定将原告退回正烨公司并无不当。正烨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时,即明确约定,原告如严重违反正烨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等行为,或触犯了用工单位警告以上条例而被用工单位退回的,正烨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现正烨公司因原告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被退回,正烨公司因此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责任在于原告。原告系邮政速递公司工会的会员,邮政速递公司在作出将原告退回正烨公司的决定前,已将决定内容告知工会,故正烨公司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并无不当。综上,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卞伟国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原告卞伟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霄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冠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