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霍山县深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德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山县深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德如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122号原告:霍山县深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张德如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山县深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德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霍山县深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山县深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山县深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 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礼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