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饶保庆与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嘉行初字第17号原告饶保庆。被告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陈技。委托代理人任宪华。委托代理人邵祥。第三人上海国际汽车城颖奕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临贵。委托代理人王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饶保庆诉被告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中,原告饶保庆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保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 判 长 潘怡易人民陪审员 朱 萍人民陪审员 陆文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贡 政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