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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申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殿福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殿福,吴高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申字第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殿福,男,194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利发盛镇双庙子村西太平山屯,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冯艳杰,女,1969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西林街铁林委*组。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吴高玉,住长岭县。委托代理人刘成柏,住长岭县。再审申请人张殿福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岭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审查了此案,现已审查终结。张殿福的申诉理由:被申请人手中的承包合同是其伪造的,合同至2012年已经到期,应撤销原判,改判争议的承包地归申请人所有。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吴高玉手中持有一份双方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一份,申请人张殿福承认合同中的签名是自己所签,虽然张殿福否认合同的真实性,认为该合同经过篡改,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综上,申请人张殿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殿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宜兵审判员  焦鹏飞审判员  刘春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悦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