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马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11号原告赵某某,女,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吕晓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