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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杨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818号原告熊某某,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系原告表叔。被告杨某某,原告熊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明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何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