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刘一×与刘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一×,刘二×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刘一×,无职业。被告刘二×,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常××(系原告母亲),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一×与被告刘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一×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常春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国海附:本裁判文书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