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一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新世纪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张海龙、李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世纪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张海龙,李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226号原告:新世纪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负责人:李慧欣。委托代理人:綦建贵,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张海龙,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李梅,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世纪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张海龙、李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世纪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世纪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以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世纪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新世纪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方景俊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人民陪审员 贺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微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