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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新世纪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张海龙、李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世纪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张海龙,李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226号原告:新世纪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负责人:李慧欣。委托代理人:綦建贵,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张海龙,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李梅,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世纪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张海龙、李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世纪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世纪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以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世纪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新世纪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方景俊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人民陪审员  贺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微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