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民初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东亮与秦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亮,秦军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沈民初字第1807号原告王东亮,男,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秦军伟,男,住河南省沈丘县。原告王东亮诉被告秦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东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军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25日至2014年5月15日被告分六次向原告借款260000元,被告出具了六份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拒不还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6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秦军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街邻居,关系较熟。2012年11月25日至2014年5月15日,被告以在上海做运输生意资金不足为由,分六次向原告借款260000元,均有被告借条为凭,逾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久拖不还,双方为此引起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秦军伟向原告王东亮借款260000元的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王东亮向被告秦军伟提供了借款,被告理应及时归还,久拖不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秦军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抗辩权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军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东亮借款2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保全费18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620元,由被告秦军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 菲审判员 赵书玉审判员 蒋 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文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