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民终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世国与微软公司、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世国,微软公司,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4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国,男,汉族,1983年10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德微软道1号(ONEMICROSOFTWAY,REDMOND,WASHINGTON98052-6399,U.S.A.)。法定代表人拉塞尔•潘邦(RussellPangborn)。委托代理人明星楠、鲁雪,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望海路19号603单元。法定代表人孔德菁,总经理。上诉人王世国因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世国又以个人身体原因为由,于2015年3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世国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世国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上诉人王世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毅华审 判 员 张宏伟代理审判员 蔡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欧群山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