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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一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任启林与陆世祝、陆德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115号原告任启林。被告陆世祝。被告陆德亿。被告陆德万。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启林与被告陆世祝、陆德亿、陆德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启林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或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启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由原告任启林负担。审 判 长  黄贤稳审 判 员  邓 丽人民陪审员  凌泽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