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一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任启林与陆世祝、陆德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115号原告任启林。被告陆世祝。被告陆德亿。被告陆德万。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启林与被告陆世祝、陆德亿、陆德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启林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或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启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由原告任启林负担。审 判 长 黄贤稳审 判 员 邓 丽人民陪审员 凌泽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