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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某幼儿园、刘某某、吴某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某幼儿园,刘某某,吴某某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330号原告徐某某,女。法定代理人徐文全,男。委托代理人杨田金,江西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幼儿园,住所地贵溪市鸿塘镇。负责人徐某某,该幼儿园园长。被告刘某某,女。被告吴某某,女。法定代理人吴某一,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某幼儿园、刘某某、吴某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2日,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细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饶路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