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某幼儿园、刘某某、吴某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某幼儿园,刘某某,吴某某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330号原告徐某某,女。法定代理人徐文全,男。委托代理人杨田金,江西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幼儿园,住所地贵溪市鸿塘镇。负责人徐某某,该幼儿园园长。被告刘某某,女。被告吴某某,女。法定代理人吴某一,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某幼儿园、刘某某、吴某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2日,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细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饶路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