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许秀山与刘勇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秀山,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0200号申请执行人许秀山,电话:。被执行人刘勇,电话:。关于许秀山与刘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民初字第0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4918.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50元,执行费944元(未预交),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张泉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6日因拒不履行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后期履行10000元,余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别于2015年5月底前给付10000元,6月底给付10000元,8月底给付20000元,12月底前结。若被执行人不能按期履行,则按原判决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周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