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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刑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永彬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永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615号罪犯刘永彬,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2日作出(2008)宜宾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永彬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2年5月14日、2013年10月31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刑二年二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永彬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永彬在减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2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刘永彬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永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西岺审 判 员  谢晓宏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文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