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XXX与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李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224-1号 原告XXX。 委托代理人张伟松,广东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剑。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李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李剑名下价值人民币496000元的财产,并以其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林场边梧桐路北侧新世界倚山花园住宅A6栋6C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李剑名下价值人民币496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小 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何家纬(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