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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保定市银燕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格力电器郑州家用空调建设项目部、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银燕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格力电器郑州家用空调建设项目部,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039号原告保定市银燕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燕赵北街8号。法定代表人郄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安新,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格力电器郑州家用空调建设项目部,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西四环与科学大道交叉口向北1000米路西。负责人王更成。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法定代表人魏军。本院受理原告保定市银燕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格力电器郑州家用空调建设项目项目部、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现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银燕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八百三十三元,减半收取五千四百一十六元五角,由原告保定市银燕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