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法民初字第1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10168号原告佘某某,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冯久明,新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佘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方亮人民陪审员 周敦蓉人民陪审员 董艾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蓝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