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色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新蜀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修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色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色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新蜀建筑有限公司,陈修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色民初字第18号原告四川新蜀建筑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法人代表:李安均。诉讼代理人张能泉,男,汉族,住色达县。被告陈修言,男,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本案在审理原告四川新蜀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修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新蜀建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新蜀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新蜀建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鑫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