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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全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康清与马怀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康清,马怀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全民初字第421号原告王康清,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12日,初中文化,农村居民,现住雨城区。被告马怀礼,男,汉族,45岁,农村居民,住天全县。案由:民间借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康清与被告马怀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康清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康清撤回起诉。审判员  孔跃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陶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