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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黄诚与黎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760号原告:黄诚,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黎亚男,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黄诚诉被告黎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亚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24日黎亚男向其借款2万元,经黄诚多次催要未果,黄诚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黎亚男支付借款本金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黎亚男承担。黄诚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黄诚身份证,证明黄诚的身份情况。2、借条一份,证明2013年11月24日黎亚男向黄诚借款2万元的事实。黎亚男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黄诚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依法予以认定。根据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后调查的内容,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11月24日,黎亚男向黄诚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此款经黄诚多次催要未果,黄诚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黎亚男欠黄诚2万元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黄诚要求黎亚男支付2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黎亚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黄诚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被告黎亚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德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涛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