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罗创杰、何丽群、罗创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罗创杰,何丽群,罗创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46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中山市。负责人:张真理,行长。委托代理人:丁金石、郑祝远,均系该行职员。被告:罗创杰,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中山市。被告:何丽群,女,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中山市。被告:罗创航,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罗创杰、何丽群、罗创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向其偿还逾期部分贷款本息为由,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0元,减半收取为41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蔡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向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