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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汀执行字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肖天华与伍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天华,伍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958号申请执行人肖天华,男,1976年9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伍金生,男,1964年9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天华与被执行人伍金生(2014)汀民初字第82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有房屋一套及地下车位一个,现已被本院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变现。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30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9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邹 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