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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曹执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寅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曹执字第1163号申请执行人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贾复锋,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寅忠,农民。本院在执行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寅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寅忠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曹执字第11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士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付兴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