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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小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罗大菊、杨益琼与刁小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杨某某,刁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小初字第60号原告罗某某,女,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杨某某,女,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被告刁某某,女,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杨某某与被告刁某某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原告罗某某、杨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罗某某、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贾龙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剑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