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蜜与 被申请人余永琴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52号申请人刘蜜,男,汉族,荆门市人,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名泉小区。被申请人余永琴,女,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凤袁路8号。申请人刘蜜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以被申请人余永琴名义购买的位于荆门市碧桂园小区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以被申请人余永琴名义购买的位于荆门市碧桂园小区的房屋予以查封。二、对荆门市新萌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掇刀凤凰别墅区掇刀凤袁路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墙登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郭江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