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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薛妮与于斌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妮,于斌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439号原告薛妮,女,生于1991年4月1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被告于斌斌,男,生于1989年8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妮诉被告于斌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妮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妮负担。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