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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赵龙与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271号原告赵龙。被告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书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了原告赵龙诉被告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龙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龙申请撤回对被告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7元,由原告赵龙负担。审判员 罗  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胥陈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