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浙江众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市同连运输有限公司与淮南市同连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众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市同连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85号原告:浙江众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城区复兴街439号112室。法定代表人:戚金明。被告:淮南市同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区安成镇路88号。法定代表人:陈同连。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舜耕西路41号。法定代表人:张冬。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众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南市同连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众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俞丽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