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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周而春与周孙兵、陈燕燕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而春,周孙兵,陈燕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周而春。被执行人周孙兵。被执行人陈燕燕。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民三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刘 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