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周而春与周孙兵、陈燕燕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而春,周孙兵,陈燕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周而春。被执行人周孙兵。被执行人陈燕燕。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民三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刘 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