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东莞市超鼎切削工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鹏凯进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超鼎切削工具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凯进光电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266号原告东莞市超鼎切削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军。委托代理人叶欢。被告深圳市鹏凯进光电仪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庆銮。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从2013年4月开始合作,从8月开始货款一直未能支付,至2014年1月时,被告就以资金紧张为借口未付货款,时至今日尚欠原告货款11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请求法院判令:归还拖欠原告全部货款1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从2013年4月开始合作,被告从8月开始拖欠原告货款,至2014年1月,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11000元。另根据原告提交的,原告称是由被告方出具的《付款计划》显示,被告欠原告货款11000元,在2015年2月3日支付货款人民币5000元,余款在2015年2月11日前支付完毕。原告在庭审中确认被告已于2015年2月3日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元。以上事实,有产品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计划等证据及庭审笔录附卷证实。本院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明确,被告作为买受方应按实际交易结付价款。对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6000元的事实,本院依据相关证据和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鹏凯进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超鼎切削工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6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元、保全费13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玥(兼)书 记 员 文 英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