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罗靖宁与张立新、董春媛、青铜峡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靖宁,张立新,董春媛,青铜峡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民初字第21-1号原告罗靖宁,男,汉族,1985年6月26日出生。被告张立新,男,汉族,1975年8月9日出生。被告董春媛,女,汉族,1977年1月7日出生。被告青铜峡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小坝西街。法定代表人张立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靖宁与被告张立新、董春媛、青铜峡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靖宁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告张立新、董春媛、青铜峡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600万元的房产和银行存款。原告罗靖宁以第三人吕亚连名下的位于青铜峡市小坝汉坝东街192号房产(房产证号:青铜峡房权证小坝镇字第100154**号)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罗靖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立新、董春媛、青铜峡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600万元的房产和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二、对第三人吕亚连名下的位于青铜峡市小坝汉坝东街192号的“青铜峡房权证小坝镇字第100154**号”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齐黎明审判员 陈 兴审判员 王文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