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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钱学良与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朝阳公路养护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学良,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朝阳公路养护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0355号原告钱学良,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满族,工人,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刘国久,辽宁怡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朝阳公路养护分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负责人林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学良诉被告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朝阳公路养护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学良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学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钱学良负担。审 判 长  黄强壮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范淑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务思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