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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康某某诉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刘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387号原告康某某,男,农民。被告刘某某,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志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魏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