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康某某诉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刘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387号原告康某某,男,农民。被告刘某某,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志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魏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