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汤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候喜军与安阳市东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喜军,安阳市东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汤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侯喜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东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双红。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民三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东立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阳市东立建材有限公司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阳市东立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东立建材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东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连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贺建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