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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南行非审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与洛南县秦岭文化艺术会展商务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洛南县秦岭文化艺术会展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南行非审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继龙,局长。委托代理人刘荣兴,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解德云,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干部。被执行人洛南县秦岭文化艺术会展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玉琴,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洛南县秦岭文化艺术会展商务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4)30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4)30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洛南县秦岭文化艺术会展商务有限公司2013年10月26日与谢湾镇小渠川社区八组签订土地征收合同,以每亩56000元价款购买小渠川社区八组耕地1.494亩,该地块位于八组白渠沟口,总价款83664元,10月28日洛南县秦岭文化艺术会展商务有限公司将83664元购地款支付给小渠川社区八组。截止调查之日该地块保持原状,未进行建设。洛南县秦岭文化艺术会展商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土地,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洛南县秦岭文化艺术会展商务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处非法交易额83664元30%罚款,计处行为罚款25099.2元。该处罚决定送达后,被执行人洛南县秦岭文化艺术会展商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生效后未自动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4)30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对洛南县秦岭文化艺术会展商务有限公司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4)30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梦琳审 判 员  刘延洛人民陪审员  杨玉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任 臻